來源:廣州陽溢財稅 發布時間:2023-08-02
我省鼓勵廣大校外培訓機構通過“先上課、后收費”的模式開展培訓。對于完全采用“先上課、后收費”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明確以下事項:
(一)完全采用“先上課、后收費”模式的校外培訓機構不用做資金監管。
全省實行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的目的是確保剩余培訓費用安全,監管的資金范圍限于校外培訓機構預收的培訓費用。對于前述完全采用“先上課、后收費”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存在預收費用風險,不用做資金監管。
(二)完全采用“先上課、后收費”模式的校外培訓機構自主確定培訓協議。
國家法律規定,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因培訓機構與學員(或監護人)已事先口頭達成“先上課、后繳費”的約定,且上課后再收費已說明校外培訓機構完成了課程交付,學員(或監護人)對其予以認可并繳納費用,所有環節均已完成。因此,對于上述完全采用“先上課、后收費”模式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要求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條件具備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三)完全采用“先上課、后收費”模式的校外培訓機構減少檢查或者免于檢查財務資金有關事項。
鼓勵采用“先上課、后收費”模式,對此類培訓機構落實本通知第三大點關于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財務整改要求、第六大點的創業和運營評估要求以及校外培訓機構有關“平安消費”、預收費監管、財務資金等要求,各地可減少檢查頻次或者免予檢查。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鼓勵和支持完全采用“先上課、后收費”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其他具體措施。
關鍵詞:教培機構,辦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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